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現就提高自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周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以內(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以內(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二、從澳門經“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經“二線”進入內地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執(zhí)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qū)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其他現有規(guī)定維持不變。
四、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