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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發(fā)[2011]23號 – 關于印發(fā)《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fā)《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現將《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教育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工作(以下簡稱任職培訓)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確保任職培訓質量和效果,培養(yǎng)造就適應稅務機關領導崗位工作的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fā)〈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中發(fā)[2006]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fā)[2008]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系統(tǒng)貫徹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號)等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職培訓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新時期稅收工作指導思想,按照統(tǒng)一培訓目標、統(tǒng)一培訓內容、統(tǒng)一培訓模式、統(tǒng)一培訓考核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全面發(fā)展、注重能力、聯(lián)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通過統(tǒng)一規(guī)范的任職培訓,提高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為稅收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組織保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任職培訓在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指導下,分級組織實施。
            地方稅務局可按照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的有關公共知識任職培訓,并由省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統(tǒng)一要求,補充進行有關稅務管理和稅收專業(yè)知識任職培訓。
            第四條  稅務總局負責稅務系統(tǒng)任職培訓的總體規(guī)劃、制度建設、監(jiān)督指導、督促檢查、考核評估和協(xié)調服務等;負責任職培訓基本教材的編發(fā)和更新;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新任廳(局)級和處級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培訓。
            第五條  省稅務機關負責選送新任廳(局)級、處級領導職務公務員參加上級組織的任職培訓;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tǒng)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培訓;并根據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要求,開展任職培訓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稅務機關人事部門負責確定參加任職培訓人員,會同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培訓質量,管理參加任職培訓人員個人培訓檔案等。
            第七條  省稅務機關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任職培訓計劃,審查選定教育培訓機構,審核教學計劃,指導培訓實施,監(jiān)督培訓考核,評估培訓質量,落實培訓經費,管理培訓檔案等,并負責任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制定任職培訓教師資格標準,加強考核,確保教師教學質量。
            第八條  承擔任職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編制教學計劃,開展教學活動,組織教學評估,實施學員考核、記載培訓檔案,管理學員和組織教學、生活保障等。
            第九條  承擔任職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原則上應為經審查認定具備任職培訓教學資格的稅務系統(tǒng)內教育培訓機構。任職培訓教育培訓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由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條  任職培訓教師應由教育培訓機構中的專職教師擔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從社會和稅務系統(tǒng)中選聘合適人員任教。
            第三章  培訓對象與目標
            第十一條  任職培訓對象為各級稅務局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晉升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包括:由下一級領導職務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同級領導職務中由副職晉升正職及由非領導職務晉升或轉任領導職務。
            在機關晉升及調入機關擔任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可根據需要參加同級領導職務任職培訓。
            其他晉升職務人員,經人事部門批準,可以參加相應領導職務任職培訓。
            第十二條  任職培訓目標是使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
            (一)提高政治和政策理論水平,培養(yǎng)戰(zhàn)略思維、創(chuàng)新思維、辯證思維能力,增強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
            (二)提高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統(tǒng)籌協(xié)調和帶好隊伍的能力,達到相應職位所需要的領導能力和管理水平,達到履行新職務的基本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和稅收專業(yè)理論水平,掌握相應職位要求的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具備組織開展相關業(yè)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反腐倡廉和職業(yè)道德意識,增強廉潔從政的自覺性。
            (五)開拓視野,更新經濟、科技、人文、歷史等方面知識,提高文化素養(yǎng)。
            第四章  培訓內容與教材
            第十三條  任職培訓內容分為公共知識和專業(yè)知識兩部分。公共知識主要包括:政治理論與廉政建設、領導科學與行政管理、政策法規(guī)與依法行政、心理素質與文化素養(yǎng)等模塊;專業(yè)知識主要包括:經濟理論與稅制改革、稅收政策法規(guī)與依法治稅、稅收管理與稅務信息化等模塊,并設定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第十四條  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培訓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系統(tǒng)科級領導干部任職培訓主要科目教學指導大綱〉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26號)為依據,以稅務總局統(tǒng)一編印的全國稅務系統(tǒng)基礎知識培訓系列教材和其他指定教材為基本教材。在主要使用稅務總局規(guī)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編寫或選擇其他任職培訓教材。
            第十五條  任職培訓對象必須按要求完成規(guī)定內容的培訓。任職培訓對象如參加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共知識任職培訓,應繼續(xù)完成有關稅務特色內容的任職培訓。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時間
            第十六條  任職培訓以集中脫產方式組織實施。在教學中,除運用講授式教學方法外,倡導綜合運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和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增強培訓效果。
            第十七條  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培訓集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晉升科級(含正、副職)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培訓集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條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后1年內進行。    
            第六章  培訓實施
            第十九條  任職培訓依據稅務總局對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模式、培訓考核等方面的統(tǒng)一要求和規(guī)范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任職培訓主辦部門指導或會同教育培訓機構組成任職培訓項目組,項目組的主要職責是:執(zhí)行計劃、落實保障、監(jiān)控過程、反饋信息、規(guī)范管理、跟蹤質量、協(xié)調工作、調遣資源等。
            第二十一條  省稅務機關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每年年底前,向稅務總局(教育中心)報送下一年度任職培訓工作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培訓起止時間、培訓人數和天數、主要培訓內容及課時、考核方式、承辦教育培訓機構等。臨時確定實施的任職培訓,應及時報告。于任職培訓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任職培訓總結及學員考核結果。稅務總局主辦的任職培訓項目,由承辦教育培訓機構報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省稅務機關之間任職培訓優(yōu)勢互補、合作辦班。受委托的省稅務機關和教育培訓機構,要積極做好協(xié)調、服務和保障工作,保證培訓質量。
            第七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三條  任職培訓考核采取考評與考試相結合、上級考核與本級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省稅務機關任職培訓工作的考核,由稅務總局結合年度教育培訓工作考評統(tǒng)一進行。稅務總局每年對不少于10%的省稅務機關任職培訓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省稅務機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重視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組織管理情況、參訓率情況、培訓經費情況、培訓檔案情況和培訓合格率情況等。
            對教育培訓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落實培訓制度和規(guī)范情況、教學計劃制訂和實施情況、師資隊伍建設情況、項目管理及學員管理情況、培訓保障情況、學員檔案管理情況和培訓質量評估結果等。
            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任職培訓公務員的考核,由承擔任職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在主辦稅務機關有關部門指導監(jiān)督下進行,采取過程中評價、階段考試和結業(yè)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過程中評價主要考核學員在任職培訓過程中遵守學習紀律和完成學習任務等情況。階段考試和結業(yè)考試主要考核學員對所學理論知識、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和技能等的掌握程度??己说膶嵤┘敖Y果評定標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系統(tǒng)脫產培訓班學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27號)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稅務總局依據國稅發(fā)[2008]126號文件建立科級任職培訓考試題庫,根據省稅務機關需要,提供科級任職培訓結業(yè)考試試卷,并提供稅務總局抽樣考核試卷。
            第二十八條  任職培訓考核成績作為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任職定級的主要依據之一。未參加任職培訓或任職培訓考核不合格者,要延長試用期。經補訓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應取消任職資格。
            第八章  培訓登記與證書
            第二十九條  承擔任職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培訓檔案,動態(tài)、客觀記載公務員參加任職培訓的科目、課時、考試成績、學習表現、考勤等情況,培訓結束后,將有關情況反饋參加任職培訓的公務員所在稅務機關。
            第三十條  對經任職培訓考核合格的公務員,填寫《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鑒定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并頒發(fā)《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合格證書》?!抖悇障到y(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鑒定表》和《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由稅務總局統(tǒng)一式樣,省稅務機關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公務員任職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238號)同時廢止。

            抄送:中共中央組織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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